2000年3月1日,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签约,约定为宇通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各1.35元的会计记录。
证监会于2002年10月10日以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会计师董超,赛宝国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赛宝国、董超分别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作出后,华为公司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华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热词: 中国证监会,zk